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