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