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