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