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