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