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