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行政复议条例(1990)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