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