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新。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