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仍安装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当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经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责任的,由责任方赔偿房屋产权单位全部更换费用和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