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