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