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