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