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