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