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