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