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