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户均须置备户口簿,按实填写,以备查对;医院除备有户口簿外,须另备住院病人登记簿,病人入院出院按时报告之;旅栈、客店均须备旅客登记簿,于每晚就寝前,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检阅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