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二条 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除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人民警察等武装部队、机关、兵营,及各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交人员外,凡在城市之中外居民,均须一律遵守。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