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涂改、伪造档案的;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