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 第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应当纳入城市财政专户管理。其利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事业。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工程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