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