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