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