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