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