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