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