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的保护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