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务院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前,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