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水井施工完成后,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取水许可证前,应当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凿井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井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