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计划的任务书前,取水许可预申请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核意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取用城市地下水申请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配套建设意见;
取水区域的1/500地形图和相关的水文地质图;
其他涉及用水或者取水的有关资料。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