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