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