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