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八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