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