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五十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五十八条 银行、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补偿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索,并单独立账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