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五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在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可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