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八条 银行、信用社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办法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有关呆账核销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