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信用社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