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