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计价。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银行、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相同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等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相同或同类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即重置价值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换取的固定资产,即用本银行、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产,作为本银行、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银行、信用社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以及银行、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