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六条 银行、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银行、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