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五条 银行、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资产按规定转入的部分;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