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银行、信用社可以采取吸收现金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

银行、信用社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股票面值计价,以其他形式投入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