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二章 清算 第九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十九条 第十二章 清算 第九十九条 银行、信用社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银行、信用社主管部门。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十三章